问题
承运人无单放货虽说是航运界常见的一种操作变通方法,但承运人如果事后不能收回正本提单,正本提单的持有人可以就此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,要求其赔偿货物损失,承运人也难逃败诉之果。但是,最近出现一些承运人无单放货事实,但由于托运人(通常为外贸出口)办理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,因此,当其向承运人索赔货物价款损失时,则得不到法院的支持。
目前,有些外贸出口企业因为考虑出口退税或出口收汇率等收汇考核指标,采取了所谓的“滚动”核销的办法,在一笔出口贸易外汇并没有收到的情况下,在向银行申报中采取误报、谎报等方式,用其他的外汇来冲抵,并办理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,有的甚至办理了出口退税手续。但事后由于种种原因,这笔出口贸易不但没有收到外汇,而且货物在境外已经无单放货。
此时,托运人只能根据全套正本提单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,以承运人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义务,来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价款的损失。
然而,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承运人会辩称,托运人的涉案出口收汇核销单已核销,证明托运人已收到涉案货款,所以托运人要求承运人赔偿无单放货的损失不能得到支持。托运人则强调承运人无单放货事实清楚,自己有证据证明没有收到这笔货款,出口收汇核销与否同实际收到涉案货款没有必然联系。那么,如何来认定涉案货物的货款是否收到这一事实呢?
分析
从我国的出口收汇核销可以明确两点。
其一,出口企业应当真正收到境外贸易货款,才能办理相关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手续。当事人所谓实际操作中大量存在“滚动”核销的说法,从国家外汇管理的角度来说是不存在的,即没有“滚动”核销这个概念。
其二,银行是根据收汇人(出口企业)自己的申报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中填写涉案货物核销编号的。如果出现“张冠李戴”的情况,完全是由于收汇人自己的原因,所以,根据出口企业自己的申报和经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的审核,已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作为一种公文书证,法院根据其所证明的已核销的事实,可以推定当事人已经收到这笔外汇。
解决方法
首先,上述案件的焦点问题是出口企业是否收到涉案货物外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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